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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 4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
基本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
    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