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5:01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