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7:2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3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
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
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