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7:5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
定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