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9:5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5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應
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