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23:0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