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4:1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14 條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
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