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1:5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
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