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5:2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3 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相關
    業務或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組
    織)認證之測試實驗室。
四、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每一驗證項目應設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
    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工
程科系畢業,具備通訊、傳播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
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任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測試實驗室之檢驗工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