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3:3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且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應符合ISO/IEC  17065標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
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
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