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6:1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
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
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
備之審驗工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