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2:4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11 條
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
構)應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
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逾期
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