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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5 條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
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
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