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05:5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申請須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申請案應符合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其受理流程如附件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