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系統經營者申請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
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如
附件五):
(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董事名冊
(附件六)、監察人名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
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件九)。
(三)如經由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另應檢具
該關係企業之公司名稱、地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申請案
核准前及核准後該關係企業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冊(
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
件九)及申請人與該公司為關係企業之說明。
(四)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劃說明。
(五)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投資結構圖。
(六)申請案核准前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
構變動說明。
(七)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八)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九)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
後對照表。
(十)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
(十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
佐證資料。
(十二)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