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21:2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10 條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
下: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