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09:4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13 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
    場研究報告書。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