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2:3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14 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
件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
二、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
    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三、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四、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五、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六、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二)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設備明細表。
(三)有線電視系統分配線網路設備明細表。
(四)有線電視系統測試設備明細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