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0:48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15 條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 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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