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8:5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16 條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業務推展計畫。
二、社會服務、公益計畫。
三、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