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8:34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6 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
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分期設置圖並劃分工程分期區域。
二、工程設置預定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表。
三、系統工程分期範圍及理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