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13:4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9 條
營運計畫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頻道內容規劃及頻道規劃表。
二、地方頻道。
三、公用頻道。
四、購物頻道。
五、廣告管理與規劃。
六、插播式字幕使用控管機制及審核流程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