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1:4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11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工程技術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
二、提升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三、經營地區是否已全區通過查驗,使用七百五十百萬赫(MHz) 或以上
    頻寬。
四、服務暫未到達區佔經營區比例。
五、是否有光纖到府或其他高速傳輸建設計畫及期程。
六、是否有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或固定通信系統進行網路接取之計畫。
七、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