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16 08:0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13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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