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7:1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14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應審酌下
列事項:
一、是否敘明要求改善內容及改善計畫。
二、相關缺失是否已確實改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