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3:3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
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