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2:3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訂戶服務,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及訂戶權益保障計畫。
二、與訂戶訂立契約之情形、契約內容,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公告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符合情形及詳盡度。
三、訂戶申訴處理情形、公司內部稽核情形,以及申訴者個人資料處理情
    形。
四、處理申訴案件及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訴者之個人資料情形。
五、推動普及服務與偏遠地區提供視訊服務情形。
六、工程維修標準流程及稽核。
七、是否每月將節目月刊免費送達訂戶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每月節目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