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7:2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7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
(二)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
(三)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
      行分析調查。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三、公用頻道概況: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
    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