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1:1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廣告企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廣告業務現況說明。
二、消費者廣告申訴案件處理情形及改進措施說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