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1:2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9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提供成本分析資料。
二、預估頻道授權金額及收取之上架費用之合理性。
三、繳費方式是否便利多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