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0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
置調整之訊息。
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
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
得超過九十秒。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