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1:5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十一、調處結果應向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調處成立時,調處書或調處紀錄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不影響本會
      依法行使職權。
      調處不成立時,當事人得檢具調處書或調處紀錄,依法提起民事訴
      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