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按收案期日順序編訂案號。但依第十點規定 併案調處時,以先受理者為母案,其餘全部子案應與母案編訂為同一 案號。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一)非屬第二點規定之調處事項者。 (二)申請調處之事項,已經本會調處並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者。但當 事人提出新事證並經本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處所檢送之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