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2:1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七、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者,應於調處期日前,以書
    面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