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0:1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八、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本會認
    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