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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二、本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以
    下簡稱評量表,表一、表二與表三)及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
    表四之一、表四之二及表四之三),適用於下列違法案件:
(一)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五條之一或第
      四十五條之三裁處者。但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案件
      ,須經其他法律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具體明確規定廣
      播電視事業應盡之法律義務,始得裁處之。
(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裁處者。但違反衛星廣
      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案件,須經其他法律明定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具體明確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應盡之法律義
      務,始得裁處之。
(三)依其他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義之法律裁處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