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8:1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三、於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時,如經警告後
    未逾一年,再有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始得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