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7:3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四、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應自警告之
    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經處罰二次,再
    有前二條情形者。」指自本次行為發生之前一日起,追溯至前二次受
    裁罰並經送達之日止,未逾一年,再有相同之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