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應自警告之 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經處罰二次,再 有前二條情形者。」指自本次行為發生之前一日起,追溯至前二次受 裁罰並經送達之日止,未逾一年,再有相同之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