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0:4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六、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達停播要件者,除
    違反同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十五條
    各條,以事業為停播對象外,廣播事業有分臺者,停播違規之分臺;
    電視事業經營二個以上頻道者,停播違規之頻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