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達停播要件者,除 違反同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十五條 各條,以事業為停播對象外,廣播事業有分臺者,停播違規之分臺; 電視事業經營二個以上頻道者,停播違規之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