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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 10 條
取得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
、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試播
計畫。試播內容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