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4:1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地查核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計畫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八、查核小組成員於查核完成後十日內,應依附件表格撰擬查核報告送小
    組聯絡窗口彙整,查核報告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結論與具體
    建議或處理意見。
    小組聯絡窗口彙整前項查核報告後,應於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主
    任委員。
    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本會應函請受查核之財團法人於
    三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陳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