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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4.名詞定義
4.1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
    依其發射源距離可分為攜帶式及移動式;依其使用頻道頻寬可分為
    LTE-M1  及 NB-IoT 終端設備。
4.2 攜帶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含)以內之終端設
    備。
4.3 移動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以上之終端設備。
4.4 LTE-M1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08 MHz(含)以下。
4.5 NB-IoT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80 千赫(kHz)。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