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3:11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9.警語標示
9.1 電磁波警語標示
9.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9.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9.2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警語標示
9.2.1 本項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9.2.2 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為:____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9.2.3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