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2:5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十三、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經議決通過者,由主管業務單位擬具函稿,
      依文書作業程序判發。
      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分組委員會議議決
      修正後,交由秘書室議事科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彙整,提報委員
      會議審議並確認,始得依前項規定判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