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6:1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二、下列事項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刪除。
(四)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
(六)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涉外多(雙)邊貿易談判協商、重要政策、開放項目及法規調整。
(十)其他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涉及政策之重大事項徵詢意見案。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案如下: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開放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公告。
(二)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項目公告。
(三)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出租電路之規格及數量公告。
(四)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強制互連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範圍公告
(五)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營業項目公告。
(六)刪除。
(七)電信事業因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暫停通信之
      公告。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資費調整係數 X  值之公告。
(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項目之公告。
(十)市場主導者提供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公告。
(十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公告
        。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公告及解除。
(十三)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公告。
(十四)免設置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之建築物公告。
(十五)建築物責任分界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之公告。
(十六)電臺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公告。
(十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公告。
(十八)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次開放之公告。
(十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最小經營區域調整公告。
(二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最低實收資本額之
        公告。
(二十一)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範圍之公告。
(二十二)刪除。
(二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公告。
(二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事項之公告。
(二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之營運計畫變更。
(二十六)應經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之公告。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第一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
    案如下:
(一)電信事業申請登記程序及書表格式之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最低實收資本
      額與股東人數之公告。
(三)刪除。
(四)刪除。
(五)電信服務品質評鑑項目及格式之公告。
(六)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設置、章程之核准。
(七)應申報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變動之比率之公告。
(八)應申請核准之電信事業相互投資比率之公告。
(九)樞紐設施項目公告。
(十)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
      期間公告。
(十一)不適用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使用電信資
        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公告。
(十二)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之公
        告。
(十三)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之公告。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六)刪除。
(十七)刪除。
(十八)刪除。
(十九)應申報流向、用途或狀態之一定功率以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公
        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