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1:4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四、下列公告案及許可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
(一)市內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公告。
(二)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之實施時程公
      告。
(三)刪除。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七)刪除。
(八)非涉及國家安全之行動通信業務系統架設許可之核發或廢止。
(九)非涉及國家安全之固定通信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衛星通信業務網路
      架設許可之核發或廢止。
(十)固定通信業務之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公告。
(十一)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其適用國家之變
        更公告。
(十二)非屬跨區性大功率之無線廣播事業股權轉讓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一
        年內累積股權轉讓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審核。
(十三)無線電視事業、跨區性大功率無線廣播事業股權轉讓百分之五以
        上或一年內累積股權轉讓百分之五以上之審核。
(十四)無線廣播電視開播展期申請。
(十五)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之名稱或董事長或代表人之異動申請。
(十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營運計畫變更依法應經許可者。
(十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依法應經許可者。
(十八)刪除。
(十九)刪除。
(二十)刪除。
(二十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全國總訂戶數公告。
(二十二)刪除。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下列公告案及許可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
    ,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一)刪除。
(二)電信消費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格式之公告。
(三)刪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