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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六、下列處分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一)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協議之裁決。
(二)刪除。
(三)刪除。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七)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促銷方案之核定。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服務契約。
(九)刪除。
(十)刪除。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依電信法裁處之罰鍰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
(十六)第二類電信事業違反電信法受裁罰致廢止其許可。
(十七)刪除。
(十八)固定通信、衛星通信業務經營特許執照屆期之換發。
(十九)刪除。
(二十)非涉及國家安全,且對市場競爭或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之第一
        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變更准駁。
(二十一)無線廣播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跨
          區性大功率無線廣播事業、無線廣播事業財務警訊達警示標準
          或評鑑期間遭本會核處三次以上。
(二十二)非屬跨區性大功率之無線廣播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含
          新聞頻道)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屆期准予換發。
(二十三)刪除。
(二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投資行為,其被投資系統經營者
          之營運計畫內容無變更時之准駁。
(二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證展期申請。
(二十六)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之准駁。
(二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
          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營新聞頻
          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財務警訊達警
          示標準或評鑑期間遭本會核處三次以上。
(二十八)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裁處之罰鍰
          逾新臺幣十萬元,未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分之二或罰鍰額度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二十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裁處案。
(三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已達營運計畫之情形者。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下列處分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提報委
    員會議審議: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認定及解除認定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
      。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指定。
(三)涉及國家安全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
(四)既有第一類或使用電信資源之特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營運計畫之核
      准。
(五)既有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設置計畫之核准。
(六)電信事業營運計畫涉及義務履行之變更。
(七)刪除。
(八)刪除。
(九)刪除。
(十)刪除。
(十一)依電信管理法裁處之罰鍰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
        元者。
(十二)電信事業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促銷方案之核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