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列處分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一)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協議之裁決。
(二)指定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年度實施計畫之核定。
(三)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之核定。
(四)分攤者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
核定。
(五)經核定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之實施計畫。
(六)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七)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促銷方案之核定。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服務契約。
(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使用頻率之指配。
(十)刪除。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依電信法裁處之罰鍰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
(十六)第二類電信事業違反電信法受裁罰致廢止其許可。
(十七)電信號碼冠碼(首碼)為 18、19, 及 SS7 國內信號點碼使用
或變更之核准。
(十八)固定通信、衛星通信業務經營特許執照屆期之換發。
(十九)刪除。
(二十)非涉及國家安全,且對市場競爭或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之第一
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變更准駁。
(二十一)無線廣播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跨
區性大功率無線廣播事業、無線廣播事業財務警訊達警示標準
或評鑑期間遭本會核處三次以上。
(二十二)非屬跨區性大功率之無線廣播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含
新聞頻道)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屆期准予換發。
(二十三)刪除。
(二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投資行為,其被投資系統經營者
之營運計畫內容無變更時之准駁。
(二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證展期申請。
(二十六)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之准駁。
(二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
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營新聞頻
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財務警訊達警
示標準或評鑑期間遭本會核處三次以上。
(二十八)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裁處之罰鍰
逾新臺幣十萬元,未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分之二或罰鍰額度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二十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裁處案。
(三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已達營運計畫之情形者。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下列處分案應先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後,提報委
員會議審議: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認定及解除認定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
。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指定。
(三)涉及國家安全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
(四)既有第一類或使用電信資源之特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營運計畫之核
准。
(五)既有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設置計畫之核准。
(六)電信事業營運計畫涉及義務履行之變更。
(七)專用電信網路頻率使用證明之發給及核配頻率之廢止。
(八)電信事業、無線廣播或無線電視頻率使用證明之發給及核配頻率之
廢止。
(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外之頻率使用證明之發給及核配頻率
之廢止。
(十)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核配之廢止。
(十一)依電信管理法裁處之罰鍰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
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