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下列處分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適用相同規定之同類案件後,即得按
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由主管業務單位循文書程序發文,並應於一週內
擬具處理結果之案件清單,提報委員會議審議並確認: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刪除。
(四)外國人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之專案核准。
(五)刪除。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費率之
核定。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專案申請頻道業務之核准。(第十五、十六
、十九、二十頻道)
(八)刪除。
(九)刪除。
本會新任委員逾委員總額半數時,前項處分案應於新任委員就職後,
本會受理同類案件已達可決程度前,重新踐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程序
,始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