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2:0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七、下列處分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適用相同規定之同類案件後,即得按
    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由主管業務單位循文書程序發文,並應於一週內
    擬具處理結果之案件清單,提報委員會議審議並確認: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刪除。
(四)外國人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之專案核准。
(五)刪除。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費率之
      核定。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專案申請頻道業務之核准。(第十五、十六
      、十九、二十頻道)
(八)刪除。
(九)刪除。
    本會新任委員逾委員總額半數時,前項處分案應於新任委員就職後,
    本會受理同類案件已達可決程度前,重新踐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程序
    ,始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