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3 11:49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二、有線電視業變更預定開播時間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
(一)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
(二)審查合格後准予備案(系統工程設置時程需自領取籌設許可証日起
      三年內完成,第一期之系統設置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百分之三十
      )。
(三)相關文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証影本。變更前及變更後之預定開播
      時間表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