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1:30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四、申請使用有線廣播電視第二十頻道
(一)函洽本會申請。
(二)審核合格後,准於使用,惟須每年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函送本會
      重新審核。
(三)準備文件:
      1 「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登記證」或「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經營許可證」影本。
      2 切結書。
      3 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